:::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43003

【重要公告】本府101年10月3日府教特字第1010178456號函,關於國小附設幼兒園廚工出缺由學校自行甄選案,函文說明。本處務公告請加會總務主任、出納及人事管理人員。

一、【本府府教特字第 1010178456 號函】,主旨是針對 101 學年度開始迄今尚未甄選或已甄選但中途離開之廚工,本府同意由學校依規定自行辦理廚工甄選。因此自行辦理廚工甄選是由學校的【總務處】辦理( 3~6 個月上網公開、 3 個月以下免經公開程序)。完成甄選後函報本府同意備查。
二、廚工的管理,按前函說明五、輔導幼兒園廚工應每年接受衛生講習及幼兒園廚房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GHP ) 」,應請學校【總務處】辦理。
三、幼童午餐點心,按前函說明六、午餐點心收費 101 學年度未調整(或減收),因此午餐及點心較以往供餐材料應該較好;幼兒園餐點表之菜單應由【幼兒園主任】設計或製作交由廚工製作。由於餐點設計與廚工之工作時間長短相關,因此幼兒園應與廚工討論在廚工工作時間內可完成下設計餐點表。
四、廚工的薪水,廚工分為專任廚工及部分工時廚工 2 類,其簽訂之契約為不定期契約。
(一)專任廚工係按月支薪,依事務相同以相同原則處理,由學校出納人員掣作學校正式人員薪水之原則,教保員及專任廚工亦由出納人員掣表向縣府支付科請款。(雖依勞基法進用,教保員及廚工也是佔缺人員)
(二)部分工時廚工因工作時間考量,建議由幼兒園做時數統計,薪水由幼兒園或出納人員向縣府支付科請款。
(三)未置廚工之學校,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2 條「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因此學校依規定一定要置廚工。
(四)廚工上下班之簽到及簽退及廚房清絜等可以內部做橫向協調,決定業務權責。特別提醒:本縣訂定之「花蓮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及「花蓮縣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表」(含歷年本府訂定之幼稚園收費規定),幼兒園餐點費不可支應廚工薪水(不符支出項目),請主計人員協助查核。
五、請學校校長本於權責介入協調以上相關事務,釐清業務權責,俾利業務推動。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黃秀琴
連絡電話: 8462860
傳真號碼: 8462780
公告時間: 2012-10-14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10-15 14:24:00
點閱數: 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