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貴校(會、園、教區)申請補助辦理「101年度家庭親子共學母語計畫」經費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核定公文:花蓮縣家庭教育中心 101 年 10 月 9 日花家教字第 1010000469 號。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01 年 9 月 17 日臺社(二)字第 1010165721 號函及 101 年 7 月 26 日臺社(二)字第 1010141622A 號函辦理。
二、 請依本中心核定補助金額(附件 1 )掣據(收款收據補助機關為花蓮縣家庭教育中心)寄(送)本中心辦理撥款。另請依每班各項經費補助基準表(附件 2 )辦理,每班補助金額計新臺幣 2 萬元整。
三、 請自本核定函到之日起盡速開辦每班 20 小時之家庭親子(含祖孫)共學母語研習課程,惟至遲須於 101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一)前辦理完成。
四、 本案母語研習班之課程開辦時間,請利用學校放學後或假日,並請致力結合當地語言文化協會、本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社區物力、資源、耆老,及充分運用教育部已開發之本土語言學習資源(含「下課花米路」影音教材資料庫、「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及「臺灣原住民族歷史語言文化大辭典」、 3 部線上卡通節目及臺灣閩南語我嘛會線上有聲功能網等)開設親子母語文化研習課程,讓家長逐步恢復原有之母語能力,進而於家庭中運用母語進行親子溝通。
五、 請於 101 年 12 月 14 日(星期五)前將本核定函影本 1 份、一般支付憑證檢核表 1 份、經費結報表 2 份、原始憑證(含成果報告表【如附件 3 ,含成果照片正本】及簽到單正本【附件 4】各 1 份)及結餘款繳回支票(受款人為花蓮縣家庭教育中心);另檢具成果報告表 1 份(含成果照片正本及簽到單影本各 1 份)免裝訂寄(送)本中心辦理核結。
六、 前揭一般支付憑證檢核表、經費結報表、附件 1 、 2 、 3 、 4 等亦可至本中心網站(網址:
http://hfec.hl.gov.tw/)下載使用。
正本:花蓮縣玉里鎮春日國民小學、花蓮縣光復鄉光復國民小學、花蓮縣花蓮市明恥國民小學、花蓮縣花蓮市明義國民小學、花蓮縣新城鄉嘉里國民小學、花蓮縣豐濱鄉豐濱國民小學、花蓮縣瑞穗鄉鶴岡國民小學、花蓮縣光復鄉太巴塱國民小學、花蓮縣花蓮市明禮國民小學、花蓮縣玉里鎮德武國民小學、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花蓮縣客家文化研究推展協會、社團法人花蓮縣持修積善協會、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花蓮教區(三棧天主堂)、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花蓮教區(加灣天主堂)、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花蓮教區附設私立安德幼稚園、花蓮縣花蓮文化協會、花蓮縣萬榮鄉紅葉社區發展協會、花蓮縣博愛全人發展協會、花蓮縣旮瑪亞發展協會、花蓮縣吉安鄉阿都南部落文化發展協會
副本:花蓮縣家庭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