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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照顧經費申請表12班/20班修正】9月10日(星期一)(南區審查)上午9點至下午2點-瑞穗國中,9月11日(星期二)(北區審查)上午9點至下午2點-教育處第二會議室。

因 12 班與 20 班經費申請表與調查表學生人數欄位誤植

請各校承辦人修改或下載最新版本

造成不便之處請見諒.

感謝承辦人!辛苦了!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8 月 24 日臺國(一)字第 1010159400 號函辦理。
二、本府 101 年 8 月 21 日府教學字第 1010151419A 號函諒達。
三、上述函文所附調查表,說明欄有關「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修正為「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一併修正。
四、另上述函文所附「課後照顧申請調查表」皆有修正,請惠予抽換附件,於 101 年 9 月 10 日(星期一)(南區審查), 9 月 11 日(星期二)(北區審查)送現場審查。



花蓮縣辦理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計畫申請說明及審查原則
一、本年度審查採現場審查,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南區: 101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 點至下午 2 點-瑞穗國中
(二)北區: 101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 點至下午 2 點-教育處第二會議室
(三) 現場提供印表機、電源,各申請學校請務必自備校長、主任、會計、承辦人職章、筆電、延長線等,以免資料有誤需車程往返。【現場提供紙張】
(四)第三類學生(低收入戶子女:有效期限內之鄉鎮市公所證明),請注意有效期限需為 101 年 1 月~101 年 12 月 31 日止。
(五)第四類學生(特殊情況學生:學校證明或村里長開立之證明文件),需繳交正本(附件三),請注意須經學校校長核章。
(六)申請補助學校請務必備妥以下文件與電子檔親至現場。
1.參加學生名單(附件二)
2.弱勢學生證明文件-請用有色筆畫記參加學生名字及身分,並請依學生
 名單之順序排列(附件三)。所有學生都須繳交證明文件,第一到第三
 類學生各繳交一份,第四類學生繳交一式一份。
3.經費申請表(附件六)
4.弱勢學生參加費用調查表(附件七)本表須經學校主管核章
5.課後照顧服務情形調查表(一)(附件八)本表須經學校主管核章
6.課後照顧服務情形調查表(二)(附件九)本表須經學校主管核章
7.課後照顧服務情形調查表(三)(附件十)本表須經學校主管核章
※ 上述各表格式皆有修改,請勿使用舊表格。
二、未申請補助之國小亦需繳交【課後照顧服務情形調查表(一)(附件八)】,僅需填報「民間團體或其他機構到校(社區)辦理課後輔導」乙欄,無此情形者則填「無」,並加蓋主管職章後於 101 年 8 月 31 日下班前寄達或傳真學管科陳宥達老師彙整。
三、本計畫重要規定事項:
1.鐘點費支付以上班時間 260 元/節,下班時間 320 元/節為上限。
2.行政費申請時以 30%計算,支用時 20 元/節為上限,可全數支鐘點費。
3.班級人數 15 至 25 人。
4.本學期申請週數以 18 週為上限。。
四、建議以符合本縣計畫「第拾點、服務人員」二至五項資格之人員優先聘用,其勞保、勞退、健保等費用額外補助,惟請精算所需費用填報於【經費申請表(附件六)】,另,本計畫聘用人員係部分工時,請查明投保級別(勞保部分工時最低投保金額為 1 萬 1,100 元)。
五、請各國小辦理課後照顧服務時,考量學區內家長下班時間,得延後課後照顧服務時間至下午 6 時為止。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陳宥達
連絡電話: 03-8462860#233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2-09-09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9-10 10:02:00
點閱數: 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