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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執行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教育輔導計畫作業原則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縣市政府於本部核定計畫經費後,應即轉知學校執行及辦理撥款作業。
(二)縣市政府應依核定計畫及經費監督學校確實執行。
(三)本計畫補助項目由各該學校規劃執行。
(四)縣市政府應辦理本計畫應列管考核。
(五)縣市政府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製據報本部請撥補助款。
(六)縣市政府應於計畫辦理完成一個月內,檢附本部計畫核定文件、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報本部辦理核結,如有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陳宥達
連絡電話: 8462860#233/0912-029702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2-09-06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9-07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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