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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廚工函釋】教育部函釋有關幼兒園置廚工之立法精神及學校附設幼兒園無論以餐點費支應進用廚工或與國小部合併辦理由團膳公司派遣廚工到校備膳,均未符幼照法第18條第8項所定應置廚工之規定

1.依據教育部 101 年 7 月 4 日臺國(三)字第 1010124385 號函辦理
2.檢附原函電子檔 1 份
3.函文提及「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草案)」第 6 條規定部分,應依教育部公告之「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為準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黃秀琴
連絡電話: 8462860
傳真號碼: 8462780
公告時間: 2012-08-21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8-22 16:37:00
點閱數: 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