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縣國小附設幼兒園之行政職務兼任案,請學校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於完成行政程序由校長批核後,函報特教科備查。(可逕寄教育處特教科)
1.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8 條第 7 項「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置主任,由校長就專任幼兒園教師中聘兼之,其達一定規模者,應為專任;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得分組辦事,置組長,並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次依「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每園置主任 1 人及幼生數 90 人至 180 人置組長 1 人。主任由幼兒園教師兼任,組長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
2.請學校於完成行政程序後函報教育處備查。(兼任行政職務自核可後生效)
3.請檢附由全國幼教資訊網完成換職並確認審查,請列印該畫面資料並請校長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