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提醒]幼托園所若備有「幼童專用車」接送幼兒上放學,本(101)年暑假期間應辦理完成之業務,說明如下。
一、依據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教育部會銜交通部以臺(三)字第 1010092120F 、交路字第 10100198894 號函發布「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辦理。(文於 101 年 6 月 21 日府教特字第 1010110622 號函諒達)
二、請於 7 月底前將駕駛座兩外側車門標示幼兒園設立許可字號、幼童專用車車號、出廠年份及載運人數。(第五條)
三、請妥善規劃幼童專用車之行車路線,擇定安全地點供幼兒上下車,並將暑期行車路線於 8 月 6 日前報本府備查。(第八條)
四、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每年七月應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健康檢查,其檢查結果應留存幼兒園以備查考,並於十五日內報本府備查;駕駛人有異動時,亦同。(第 11 條)
五、法規內容請連結以下網址:
http://motclaw.motc.gov.tw/Law_ShowAll.aspx?LawID=E0203000&Mode=0&PageTitle=%e6%a2%9d%e6%96%87%e5%85%a7%e5%ae%b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