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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100年度校園性別平等案件尚未報府者,請至遲於7月4日(星期三)下班前報府,本年度案件亦請留意報府時效,詳如說明。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辦理。
二、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1 條略以: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
三、 100 年度未結案件,本處均於 6 月中上旬電請學校業務承辦人儘速繳交,本府已寬估各校行政作業時間,惟迄今仍有部分學校尚未繳交,未繳件序號如附件,已繳件惟未刪除序號者,請逕洽承辦人。
四、 100 年案件請至遲於 7 月 4 日(星期三)下班前送達教育處承辦人(以郵件方式者請自行估算所需時間,切勿因而延宕)。
五、上開期間截止仍未送件者,本府將以公文稽催,逾期仍未繳件者,由本府於 7 月間召開督導會議,請承辦人及主管至本府說明原因,同時該校提列 101 年度友善校園訪視重點學校,請各校務必依法辦理,勿延宕時效。
六、 101 年度 1-2 月未結案件亦請儘速報府,近期公告未報府學校。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施瓊湄
連絡電話: 8462860轉225
傳真號碼: 8462776
公告時間: 2012-06-28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6-29 11: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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