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花蓮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草案)』徵詢意見
公告文號:府教特字第 1010106004 號
二、主旨:公告訂定「 花蓮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草案。
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
四、公告事項:
(一)制(訂)定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訂定之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
(三)草案全文(如附件)。
(四)任何得於 101 年 6 月 18 日以前向本府(教育處承辦人:羅霈衫)以書面陳述意見。
五、草案總說明:
依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3881 號令制定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應召開諮詢會。前項諮詢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衛生主管機關代表、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教保學者專家、教保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花蓮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全文共計九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之任務。(草案第二條)
(三)本會之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產生方式。(草案第三條)
(四)本會委員之任期及出缺繼任之期限。(草案第四條)
(五)本會開會時間、主席產生及決議方式。(草案第五條)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請領出席費及交通
費。(草案第六條)
(七)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六、草案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以下
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幼兒教保服務(以下簡
稱教保)業務之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事項。
二、提供對本縣各教保機構教保方案與推動教保業務之諮詢事
項及執行參考。
三、反應各界意見以強化教保業務之諮詢功能。
四、其他提昇本縣教保業務之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會採委員制,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
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 育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
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本府教育處代表二至四人。
二、本縣衛生局代表一人。
三、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二人。
四、教保學者專家二人。
五、教保團體代表二人。
六、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二人。
七、家長團體代表二人。
八、婦女團體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以上。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專家代表,不得為幼兒園負責人。
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主管業務人員兼任。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得另行指派人員代表出
席。
第五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
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六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
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