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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花蓮縣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徵詢意見

公告文號:府教特字第 1010106884 號
二、主旨:公告訂定「 花蓮縣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
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
四、公告事項:
(一)制(訂)定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訂定之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三)草案全文(如附件)。
(四)任何得於 101 年 6 月 18 日以前向本府(教育處承辦人:羅霈衫)以書面陳述意見。

五、草案總說明:
為提升幼兒園辦學品質,鼓勵家長參與幼兒園事務,爰依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幼兒園得成立家長會;其屬國民中、小學附設者,併入該校家長會辦理。前項家長會得加入地區性學生家長團體。幼兒園家長會之任務、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訂定本縣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本辦法共計二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之立法目的及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家長會、班級家長會、家長代表會及家長委員會之用詞定義。(草案第二
條)
(三)明定家長會及家長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班級家長及家長代表之產生方式。(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班級家長會之任務。(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家長代表會開會時程及程序。(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家長代表會之任務。(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家長委員人數及任期。(草案第八條)
(九)明定家長會組織人員及任期。(草案第九條)
(十)明定家長委員會開會時程及程序。(草案第十條)
(十一)明定家長委員會之任務。(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明定家長代表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之出席數、表決數及代理之限制。
(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明定家長會得聘幹事、顧問等人員。(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明定各項會議紀錄及名冊應送本府備查之期限。(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明定會費收費之對象及標準。(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明定家長會費之用途。(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明定家長會經費收支開戶、保管及支用程序。(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明定家長會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第十八條)
(十九)明定獎勵方式。(草案第十九條)
(二十)明定本府得視情況協助家長會之運作。(草案第二十條)
(二十一)明定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一條)

六、草案內容:

第一條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保障幼兒學習與受教
育及照顧權益,並增進家庭、幼兒園之聯繫及合作,特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四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長:指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其生活者。
二、家長會:公私立幼兒園由在園幼兒之家長為會員所成立。
三、班級家長會:依班級班數,各班成立班級家長會。
四、家長代表會:家長會應設家長代表會,由班級家長會所選出之家長代表組成。
五、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家長會應設委員會,由家長代表會所選出之家長
委員組成。
第三條 公私立幼兒園得成立幼兒園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園幼兒之家長為會
員,並冠以各該園之名稱,會址設於園內;其屬國民中、小學附設者,併入該校家長會辦
理。
第四條 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四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教保服務人員召集之,
並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班級家長會應選出班級代表一人至三人擔任家長代表會之家長代表,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
班級中如有身心障礙幼兒,至少應推派一位身心障礙幼兒之家長為家
長代表。
第五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促進班級與家庭聯繫事項之溝通。
二、協助班級推展幼兒教保服務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家長代表。
四、執行家長代表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家長會每學年舉行二次家長代表會,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
起五週內舉行,由原會長召集並由出席家長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第二次
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不召集或因故不
能出席會議擔任主席時,由副會長召集並為主席。
家長代表會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家長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
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不召集或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擔任主席時,由副會長召集並
為主席。
家長代表會開會時,園長應列席。
第七條 家長代表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並協助幼兒園教保服務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委員會及家長代表之提案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或家長代表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
項。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八條  委員會置家長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候補委員一人至三人,幼兒招收人數未達六十
人者,家長代表為當然委員;幼兒招收人數六十人以上者,家長委員由家長代表互選之,
每增幼兒十五人得增家長委員一人。
前項家長委員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幼兒園中如有身心障礙幼兒,至少應推派一位身心障礙幼兒之家長為家長委員。
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由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九條 委員會應就家長委員中選出常務委員五人至七人,並由常務委員中推舉一人擔任家
長會會長,推舉一人至二人擔任副會長。
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之任期至下屆家長代表會成立為止。
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條 委員會每學期開學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第一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家長委員選出後二
週內舉行,由原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經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
議。
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園長列席。
第十一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幼兒園推展幼兒教保服務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性會務及執行家長代表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幼兒園處理重大偶發事件與有關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幼兒
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幼兒園辦理親職教育與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
關係。
六、推選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幹事及遴聘顧問。
七、推選代表出席幼兒園園務會議。
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二條 家長代表會應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
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前項家長代表或家長委員開會時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或家長
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三條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同意後擔任,辦理日常會務及聯
絡事宜。
家長會得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
二分之一,以提供諮詢,協助幼兒園發展。
第十四條 家長會每屆家長代表會、委員會之會議紀錄與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顧問
及幹事名冊,應於開學後四十日內函報本府備查。
第十五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由幼兒園代收,以幼兒家庭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
公私立幼兒園均依本府訂定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收取
費用;私立幼兒園家長會費之收取應於每學年度報本府備查後,方得進行收費。
前項家長會費,低收入戶家庭免繳。
家長會除家長會費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費用及向外募款。
家長會各項收入均應納入委員會專戶統籌運用,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決議辦理。
第十六條 家長會費之用途得由委員會或由幼兒園提供計畫及預算需求,經委員會通過後
支用。
第十七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委員會指定一位副會長及經管財務之委員三人共同具
名,在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款,其收支應納入委員會專戶統籌運用。
每學期結束前,應將會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
後,由會長向家長代表會提出決算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第十八條 家長會各項經費之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
第十九條 家長會協助幼兒園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幼兒園函報本府給予獎勵或公開
表揚。
第二十條 家長會因故不能運作,本府得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羅霈衫
連絡電話: 03-8462860*257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2-06-12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6-13 09: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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