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01年度教育優先區計畫-充實學校基本教學設備,執行完畢之學校於10日內,依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簡化方案」規定,於執行完竣後填寫「經費結報表」報府辦理核結事宜。
說明:核銷時相關注意事項:
1.檢送「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補助(委辦)經費結報表」一式 2 份,請於活動/計畫辦理結束後 10 日內查填並送本府教育處辦理核銷。另 2 份留學校備查( 1 份由學校承辦人存查、 1 份交學校會計單位存查)。
2. 各校填寫「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補助(委辦)經費結報表」時之 核定數為撥款之金額。
3.「結餘款繳回數」指教育處核撥款項尚有結餘應繳回,請依規定開立支票隨結報表繳回,不得挪為他用。
4.本表請由各校業務承辦單位填報後,再由會計人員會核後機關首長核章。
5.注意事項:本表經查倘有填報不實或未填報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6.檢附經費結報表範例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