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00學年度第2學期獎補助身心障礙幼兒「招收單位」及「教育補助」經費案,請受補助單位於101年5月7日前檢具相關資料(詳如說明)送府辦理請款事宜,謝謝!
一、已依花蓮縣政府 101 年 4 月 6 日府教特字第 1010060135 號函諒達。
二、請受補助之幼托園所及機構依下列說明辦理請款事宜:
(一)各公立國民小學、各鄉鎮市公所及國立大學附設之幼稚園請檢具收款收據請款。
(二)私立幼托園所及機構請檢具領款收據及原始憑證辦理撥款。
三、核定獎補助身心障礙幼兒「招收單位」經費之私立幼托園所及機構請同時檢具購置用品照片,以資佐證。
四、獎補助身心障礙幼兒「招收單位」之經費用途為經常門,故該補助經費為提供身心障礙幼兒購置教材教具、消耗性教學用品,以及維修損壞或增購特教教學設備、教學輔具等單價未滿 1 萬元之經費支出,請於採購時注意,以利核銷作業。
五、領款收據及黏貼憑證之格式請於附件檔案中自行下載運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