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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有關專、兼任輔導教師輔導專業背景代號說明。

一、輔導教師輔導專業背景代號:
 (一) A:輔導、諮商、心理相關專業系所畢業者:係指系所組名稱包含輔導、諮商、心理、諮商心理、臨床心理系所組(含輔系),並修習過:諮商理論與技術(或心理諮商與治療)類 3 學分、團體輔導與諮商(或團體心理諮商與治療)類 2 學分、心理衡鑑(含心理測驗)類 2 學分、兒童發展(或兒童、青少年偏差行為)類 2 學分,及諮商與輔導實習(或臨床心理實習)至少一學期並及格者。

 (二) B:領有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含輔導第 2 專長)者:係指領有中等學校普通學科綜合活動領域輔導活動科者或領有國民中學綜合領域輔導 活動專長者。

 (三) C:修畢輔導40學分者:係指教師於在職期間修畢師資培育機構開設之「輔導研究所 40 學分班」者。

 (四) D:修畢輔導20學分者:修畢輔導20學分者:係指教師於 81 年至 90 年在職期間修畢師資培育機構開設之「輔導 20 學分班」者,或於 99 年度下半年起修畢本部核定補助師資培育大學所開設之「國小教師在職進修輔導 20 學分班」並取得學分證明者。

 (五) E:非上述者(屬此類者,係指未符教育部補助減授課節數規定,而未申請本部補助,但學校仍編制之輔導教師)


二、另外,國、中小學之「專任輔導教師」須具備資格為 A 或 B ,教育部最新解釋令已函知各校,詳如附檔。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邱毓婷
連絡電話: 03-8462860轉223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2-04-22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4-23 13:54:00
點閱數: 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