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歡迎各校踴躍推薦
一.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歡迎各校推薦,推薦時間於 101 年 3 月 30 日(星期五)以前檢舉相關資料,逕送本府教肓處社教科初審後轉陳教育部彙辦.
二.依「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 2 點規定,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幼稚園、本部(教育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師、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有關推薦人員之推薦基準,包括基本條件、積極條件、特殊條件及消極條件,請貴校詳閱本實施要點第 3 點規定審查,予以推薦;另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操守部份,請確實嚴格審查,本府不另作查證。
四.貴單位推薦人員如有 2 名以上者,請於推薦表(一律採 A3 格式)中註明推薦優先順序,以作為審查時之參考。另所送推薦表及特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請影印各 1 式 5 份,且裝訂成冊並製作封面目錄,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予退還;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