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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有關校車支援教學活動之申請,請依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校車管理要點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一)學校商借他校校車支援活動者,應陳請校長核准後,於教學活動日前二週函文出借學校借用。
(二)校車支援他校以當天往返為原則,免函報本府、監理站備查。
(三)檢附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校車管理要點,請各校詳閱參照。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國教科
發布者: 鄒逢益
連絡電話: 03-8462860#308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12-03-06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3-07 15:54:00
點閱數: 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