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校申辦「議員款(由縣府民政處相關經費支應者)─改善教學環境及設施」,請確依說明事項辦理(0220-1修正─請於系統備註欄概述申辦之理由):
※再次提醒:為加速學校申辦議員款改善教學環境及設施案,敬請各校向地方士紳或議員提出申請或爭取事宜後,不論目前是否收到本府民政處核定文,皆必須依下述說明,辦理線上立即填報作業。若教育處在簽辦民政處議員款簽會文件時,依簽案項目,核對線上填報資料,查無相關內容,將以該校無申辦改善需求辦理。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受理縣議會『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興辦事項』工程建議案作業流程」辦理。
二、各校向地方士紳或議員爭取經費(議員款)改善教學環境及設施時,請明確說明改善項目,如「○○國小遊樂器材設備改善」,切勿籠統(○○國中校內設施改善);俾利本府民政處詳列「各單位改善事項」,以及縮減本府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內會簽辦公文之行政流程。
三、學校於爭取或申請改善經費後,請務必即時至「教育處線上填報系統(編號 961 )」─「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案調查表(含設備與設施改善─核定與已爭取部分)」,俾利教育處相關科室協助學校申辦經費改善;填寫原則,說明如下:
(一)各校已向地方士紳或議員爭取經費改善「教學設備工程」、「校內設備工程」或「校內設施工程」時,請先暫填「預改善項目名稱」與「爭取經費總額」,若能詳細填寫改善項目(含細項內容)與細項金額會更好。
(二)俟各校確實收到縣府民政處之核定函後,儘速至教育處公務填報系統,修正填報採購設備之明細,以利列管。
(三)改善項目之「採購名稱」,不宜以「○○國小校內設施或設備改善工程」此等籠統的名稱方式填寫,請依下述範列填報:(修正部份:將「修繕」改成「改善」)
1、○○國小遊樂器材設備改善
2、○○國中☆☆專科教室單槍投影機設備改善
3、○○國小活動中心室內粉刷工程
4、○○國中防漏工程
5、○○國中植栽綠化
6、○○國小廁所改善工程
(四)議員名字務必填寫
(五)未核定前,文號暫寫無。待核定後再修正。
四、敬請各校在爭取相關經費前,應完成下述事項:
1、妥善與審慎評估改善項目之急迫性、需求性與實際需求數,進而擬定改善計畫(含執行期程),及召開相關評估與改善會議(務必做成紀錄留校備查)。
2、在撙節經費與符合相關法令規範等原則下,採較有效且適宜之改善方式,審慎核算預爭取之經費(詳列於改善計畫中)。
五、敬請各校於填報系統之備註欄位「概述」申辦之理由。
六、俟各校收到本府民政處核定文時,請依說明內容(略述:......先將設備需求項目內容及工程經費預算書等製作成計畫書逕送本府教育處審查,並俟該處審核通過許可後方可繼續辦理採購事宜)並依參照「本府 101 年 2 月 10 日府教國字第 1010015248 號函附件格式」辦理,函送「工程經費預算書、計畫書與自評表」至本府,以利查核與備查用。
六、本公告請各校承辦人自行列印,並陳核校長知悉,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