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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申請】檢送本縣「花蓮縣101年度大陸及外配子女教育輔導」經費核定一覽表、教育部審查意見各1份,請於101年2月24日前檢具收款收據、修正後計畫書報府憑撥,詳如說明,請 查照。

正式公文後送
本案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 1010026426 號函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2 月 10 日臺國(一)字第 1010021147O 號函辦理。
二、紙本計畫書請核章後,於 101 年 2 月 24 日前報府彙整,計畫書電子檔請上傳至本縣「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教育輔導」網站(計畫通過無須修正之學校僅需掣據報府憑撥): http://teacher.hlc.edu.tw/iindex.asp?id=536
三、教育部審查原則如下:
(一)諮詢輔導活動除學校得與民間團體合作,由民間團體提供外籍及大陸配偶及其子女諮詢輔導,或到家庭輔導訪問外,亦可透過小團體活動方式提升外籍與大陸配偶子女自我認同並能敬親尊長,輔導其在學校之生活適應與學習適應,接納、關懷及尊重不同族群,如不符合上述目的者,其申請經費不予補助。
(二)親職教育目的主要係協助外籍與大陸配偶認識自己與了解子女之發展,增進為人父母之知識及技巧,改善親子關係,爰不符合上述目的者,其申請經費不予補助。
(三)華語補救教學是對於外籍配偶子女曾在國外居住數年後返國就學,缺乏基礎華語表達溝通能力者,由學校聘請教師對學生進行華語補救課程,必要時得聘請簡單通譯人員提供師生間溝通時之即時翻譯,協助其語言學習,如不符合上述目的者,其申請經費不予補助。
(四)本計畫辦理時間為寒、暑假、週休二日及非上課時間辦理為原則,於正式課程時間辦理者不予補助。
(五)工作費依規定僅以辦理各項計畫所需臨時人力屬之,學校公教人員不得支領。
(六)場地佈置費每場上限 2,000 元(多元文化週或國際日活動除外)。
四、為配合學校學期制運作,辦理期程為 101 年 2 月 1 日至 102 年 1 月 31 日。
五、各校審核意見詳如附件說明。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莊宗勳
連絡電話: 8462860#233、0980-534-667
傳真號碼: 8462776
公告時間: 2012-02-13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2-14 09:00:00
點閱數: 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