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各國小】 檢送修正後「代課情形月報表」及「印領清冊」各1份。
★ 101.02.07 17:00 刪除工作表【請假】舊版「花蓮縣國民小學行政組織及授課節數表」
★ 配合 101 年教師課稅,「印領清冊憑證用紙」核章欄位增加【出納】核章欄,並請註明「已併入所得稅額」。(感謝銅蘭國小提醒)
★ 配合本府 100.8.1 府教學字第 1000134727A 號函頒訂之「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於 100.11.22 修訂),各國小所送「代課情形月報表」,請增加【代理教師資格適用之薪級」欄,俾利適用日薪之審核。謝謝!
★ 依據「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九點及
第十點規定,僅「導師」請假其代理人適用「短期代理教師」以日薪核給代課鐘點費
,主任、組長及專任教師短期請假,其代理人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因此,「代課情
形月報表」之職稱欄請依請假教師職稱填寫。
★ 「代課情形月報表」之【職稱欄】、【代理教師資格適用之薪級】如未清楚填報,
將逕於退回補正,不再電話通知。
★ 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九、外聘代理教師或代課教師應以教師差假期間原課表排定所遺之課務為準,其認定
標準如下:
(一)係擔任編制內教師缺額(如實缺、兵役缺或各類留職停薪缺等)、幼稚園專任
教師全部時間(全日)及導師全部時間(全日)所遺之課務並負有導師職務者
,應視為代理教師;如擔任部分時間(半日)之課務及職務者,應視為代課教
師。倘擔任導師請假半日另負有導師職務者,並核支半日導師費。
(二)係擔任專任(科任)教師所遺之課務者,應視為代課教師。
十、兼任及代課教師兼代課鐘點費計算方式:
(一)整學期兼任及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每學期以
五個半月計算發給。
(二)非整學期兼任及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 學管科承辦人 梁月卿 電話: 8462860-232 傳真: 8462776
★ 第一次公告時間: 101.2.6 下午 1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