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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及教育部所屬單位、館所101年寒假暨春節期間加強校安具體作法,請各校依說明相關規定並本於權責辦理:

一、依據:
(一)本部 99 年 4 月 19 日臺軍(二)字第 0990050406C 號令頒「各級學校校園災害管理要點」辦理。
(二)本部 100 年 2 月 17 日臺軍(二)字第 1000022929C 號令頒「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辦理。

二、目的:
為強化寒假暨春節期間學生校外活動安全維護,即時掌握各級學校、館所及學生安全狀況,俾利校安事件之通報與處理。

三、實施時間:
(一)寒假期間:依各校行事曆規定。
(二)春節期間: 101 年 1 月 21 (星期六)上午 8 時至 101 年 1 月 30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

四、具體作法:
(一)各縣市政府教育處(局)、中部辦公室第六科、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及本部各縣市聯絡處應配合辦理事項:
1.春節期間應指派專人主動聯繫轄內交通、警政單位及新聞媒體等,確實掌握校園安全狀況。
2.督導轄屬各級學校,於 101 年 1 月 13 日星期五(大專校院請於寒假一週)前,將寒假期間學生二日(含)以上戶外活動(如:登山、健行、畢旅、露營等)情形,以各校校安即時通帳號進入本部校安中心網頁( http://csrc.edu.tw/)『表報作業』項下,填報『各級學校戶外活動登錄系統』。
3.各縣市政府教育處(局)應督導貴管教育服務替代役役男服勤處所並掌握役男心理情緒,予以妥適生活照顧及注意飲食、衛生情形,本部各縣市聯絡處請於重點期間指派專人前往訪視及關懷。
4.各縣市政府教育處(局)、本部各縣市聯絡處請結合替代役男加強寒假期間中輟學生協尋及訪視輔導工作。
(二) 春節期間各縣市政府教育處(局)及社教館所請指定專責聯絡人(含代理人),並依附表格式於 101 年 1 月 6 日(星期五)下班前以電子郵件傳送教育部校安中心(電子信箱: csrc@mail.moe.gov.tw)。中部辦公室第六科、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及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則依本部規定登錄值勤人員。
(三)各業管單位應督導轄屬各國中、小學(含幼稚園)、社教館所,指定專人負責春節期間校園、館所安全與通報工作,並須保持電話聯繫之暢通。
(五)各級值勤人員須堅守崗位,掌握學校、館所及學生安全狀況並適時遂行通報作業與處理。
(六)春節期間高中職以上學校各級軍訓主管及校安承辦人請保持通訊(行動電話)之暢通。
(七)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請依項次(一)之 2 規定至校安中心『各級學校戶外活動登錄系統』,填報學生戶外活動情形。

五、通報規定:
(一)寒假期間:各級學校發生校安狀況時,依本部校安通報作業規定實施。
(二)春節期間:除上述規定外,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中部辦公室第六科、台北市、高雄市軍訓室,請於每日 16 時至 17 時至校安中心網頁實施線上回報(網址: https://csrc.edu.tw/SpringReport.mvc/Index )。

六、考核:
(一)校安中心於寒假暨春節期間將不定時查訪各級值勤情形,如有違失,將視情節檢討議處值勤人員及單位主管。
(二)凡未能即時掌握轄內校園、館所安全狀況,致發生延誤處理情事,將檢討各中間督考階層及當事學校、館所責任,並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七、各校若於 101 年春節期間有發生校安事件,務必即時向駐區督學回報,並做好校安通報工作。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國教科
發布者: 許傳方
連絡電話: 03-8462860#311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12-01-20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1-21 18:20:00
點閱數: 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