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 財政部函釋有關新北市教師會建議生育補助費納為免徵所得稅範圍,以鼓勵生育乙案,請 查照。
一、依 教育部 101 年 1 月 10 日臺國(四)字第 1010004250 號書函辦理。
二、有關建議將生育補助納為免徵所得稅範圍乙節,按生育補助係所得人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福利性報酬,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規定之薪資所得範疇,無論所得人之職業或身分,均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如將該補助費納入免稅範圍,涉及財政收入及租稅公平等層面,宜通盤考量。
三、為鼓勵生育,配合人口政策,政府相關部會已適度提供租稅優惠及補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