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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送「指定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國民中學部分工作場所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公告,請 查照。

一、 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 月 6 日臺國(四)字第 1010001715 號函辦理。
二、 本案公告所指國民中學部分工作場所係指「國民中學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廠或試驗工場等部分工作場所」,請學校依據相關法規辦理。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劉適程
連絡電話: 8462860分機226
傳真號碼: 8462776
公告時間: 2012-01-10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1-11 09:55:00
點閱數: 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