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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100年度友善校園統合視導兒少保護、性別平等及生命教育指標及收件資料。

壹、各領域指標及收件方式
一、兒少保護部份
(一)學校法定通報案件確依法於 24 小時內進行責任通報比率達 100%,且依規進行校安通報。
1.責任通報相關法令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4 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9 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之通報規定辦理。
2.請依教育部函頒「教育部推動學校兒童少年保護機制實施策略」備全校安系統法定責任通報案統計表供檢核。
3.未逐案檢核即不給分。
4.本項請逕至線上填報系統填報(ID1326),不另收紙本文件。
(二)學校已由校長擔任學校內責任通報研習講師。
1.請依「教育部推動學校兒童少年保護機制實施策略」辦理,並附學校宣導之統計明細表(含辦理校名、日期、名稱、講師名稱、參訓人數及教師參訓比率等)供檢核,未備齊完整資料即不給分。
2.講師名稱務須貴校校長,非貴校校長即不給分。
3.本項填報明細請逕至線上填報系統填報,成果請依附表格式紙本送件。
二、性別平等部份
(一)依法學校每學期至少召開 1 次會議。
1.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9 條辦理。
2.請備全學校召開會議之彙整表(含召開會議時間、會議主持人)供查閱。
3.本項請逕自線上填報系統填報(ID1328),不另收紙本。
4.本案於 10 月份一般性補助款考核已先行調查,故本次調查時程自 100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5.倘九月底前貴校性平會已符合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之規定,請填'0',俾利掌握各校填報進度。
(二)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均已達成者
1.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6 條辦理。
2.請備學校本項委員會之統計檢核列表及學校本項委員會之名單資料(並註明委員性別、委員會性別比例)。
3.本項紙本收件,未備齊上述資料者不予給分。
(三)學校經查每學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 4 小時以上。
1.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3 條辦理。
2.請備全學校辦理成果供查閱(包括課程實施、教評會、考績委員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性別比例規定、性平實施規定、防治規定)。
3.本項紙本收件,性別平等教育實施成果請依附表格式製作,未備齊上述資料者不予給分。
(四)學校通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均交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且追蹤後續處理結果。
1.通報案件只要有一件未依法提交性平會調查處理即不給分。均交由性平調查處理且追蹤後續處理結果給 2 分(未追蹤者仍不給分)
2.請備全學校校安通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通報序號、通報日期/時間、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時間之相關資料(依學校通報案件列表)供參閱。
3.相關程序未符性法及其施行細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之規範者亦不給分。
4.本項統計期間為校安通報時間自 100 年 4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止,請至線上填報系統填報(ID1329),不另行紙本收件,相關資料請謹守保密原則,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五)完成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並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7 條、第 8 條規定納入教師聘約。
1.本府 100 年 2 月 18 日府教學字第 1000027107 號函諒達。
2.請提交學校完成修正之防治規定。
3.教師聘約納入防治準則之規定。
4.完成上述 2 項,學校資料亦符合規定時始得給分(缺項者即不給分),本項紙本收件。
三、生命教育部份
(一)學校已辦理教師、家長及行政人員生命教育知能研習活動。
1.請列表提供已辦理教師、家長及行政人員生命教育知能研習活動一覽表(含學校名單、研習日期、研習名稱、參加對象)供查閱。
2.本項請至線上填報系統填報(ID1330)。
(二)學校已辦理以下項目:
1.將生命教育相關活動納入學校行事曆。
2.於 100 年度辦理 1 場次以上生命教育人才培訓或相關議題宣導活動。
(1)備全抽查學校辦理成果之書面資料(含將生命教育相關活動納入學校行事曆、活動辦理成果)供查閱。
(2)本項紙本收件。成果請依附表格式製作。
貳、相關資料請依附件格式製作,自評表及公文另行函送。
参、友善校園統合視導項目約於一月中上旬收件,確切收件日期以公文為準。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施瓊湄
連絡電話: 8462860轉225
傳真號碼: 8462776
公告時間: 2011-12-18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12-19 11:25:00
點閱數: 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