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36811

調查 特急件!檢送「花蓮縣國民小學100學年度導師及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調查表」1份,請於100年10月25日前免備文逕寄至教育處學務管理科,請 查照。

※ 本編號 11969 處務公告,已於 100 年 10 月 21 日諒達。

一、依據教育部《最速件》 100 年 10 月 20 日臺國(四)字第 1000187500B 號函辦理

二、本件於 100 年 10 月 21 日下午 3 時收到教育部函文,合先敘明。

三、教育部函文意旨,各縣(市)政府轉知轄屬國民小學,應提供 100 學年度要求學校達到
  授課節數導師 20 節及專任教師 22 節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清查,預做教師課稅前排課
  之準備。爰此,請本府轄內各公立國小下載附件檔「花蓮縣國民小學 100 學年度導師及
  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調查表」,填表核完章後於 100 年 10 月 25 日前免備文逕寄至教育
  處學務管理科 劉適程 收。


備註 
  教育部刻正修訂國民中小學教師課稅收入運用計畫以降低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而
  教育部修訂之基準如下:
  (1)、國中小教師均減 2 節,國小導師再減 2 節。
  (2)、前開降低授課節數對象亦包含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
  (3)、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其減授節數之基準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
  (4)、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專任教師兼任主任行政職務者,每週之授課
     節數以 1 節至 4 節為原則;兼任組長行政職務者,每週之授課節數以 7 節至 13 節為
     原則。

備註 
  教育部於研商國民中小學教師課稅收入運用計畫會議中,要求各縣市政府轉知轄屬國民
  中小學,以往將專任教師兼導師或專任教師兼任行政主任、組長之外的教師,習慣稱謂
  為「科任教師」,爾後稱謂用詞為「專任教師」。

備註 
  如果全校正式員額專任教師都已兼主任、組長或導師,無剩餘的員額教師,各校填寫附
  件調查表時,請在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欄內,可填寫「本校專任教師都已兼任主任、
  組長或導師」。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劉適程
連絡電話: 8462860分機226
傳真號碼: 8462776
公告時間: 2011-10-23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10-24 22:07:00
點閱數: 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