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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教育服務役第100梯次役男服勤處所分配表及配合事項 ( 詳如說明 ),請學校役男管理人員(主任)列印本公告,送校長室陳核批閱。

一、撥補及撥交流程說明 :
  依據『教育部軍訓處函知各梯次員額人數表』、『教育服務役男役男退伍日期』、
  『學校的工友人數』、『服勤處所役男管理人員研習出缺席狀況』、『役男在職訓
  練研習出缺席狀況』、『服勤處所輔導役男的狀況』、『其它配合役男管理工作等業
  務』及『學校需求役男輔助勤務的急迫性因素』等,綜合考量後,本府分各項專長別
  預擬撥補學校名單送教育部核定後,役男於高雄澄清湖受訓中心結訓時,按個人受訓
  成績順位上台填寫自己要服勤的學校。教育部軍訓處在高雄澄清湖辦理會銜撥交作業
  當日,各縣市教育處才能得知該梯次役男名冊。有關役男個人的「特質」問題,各縣
  市教育處無法事先得知,須於撥交至各校實際服勤後,與校方師生互動後方能瞭解,
  本府希冀役男到校後,請各校相關人員多加輔導役男的言行舉止、生活常規及服勤
  內容。並隨時做考核紀錄,俾供日後獎懲依據。若有役男素行不良,請「役男服勤管
  理要點」之懲戒辦法實施,懲戒原則應循序漸進處理,務必做好『懲戒紀錄』及
  『役男管理工作會議紀錄』。另與與花蓮縣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輔導教官聯繫,雙管
  齊下儘早導正役男言行,避免役男與學校相關人員嫌隙日益擴大,徒增日後協調困
  難度 。

二、教育服務役第 100 梯次分配學校名冊如下:

花蓮縣新城國中 維護校園安全暨教育行政【一般役男】

花蓮縣壽豐國中 維護校園安全暨教育行政【一般役男】

花蓮縣信義國小 維護校園安全暨教育行政【一般役男】

花蓮縣國福國小 維護校園安全暨教育行政【一般役男】

花蓮縣瑞穗國小 維護校園安全暨教育行政【一般役男】

花蓮縣水源國小 維護校園安全暨教育行政【一般役男】

花蓮縣萬榮國小 維護校園安全暨教育行政【一般役男】

花蓮縣平和國中 維護校園安全暨教育行政【一般役男】

花蓮縣中城國小 維護校園安全暨教育行政【一般役男】

花蓮縣明義國小博愛分校 維護校園安全暨教育行政【一般役男】

花蓮縣玉里國中 協助中輟生復學輔導【中等學校教師證或心輔專長】

花蓮縣豐山國小 輔助英語教學暨教育行政【英語專長】

花蓮縣東竹國小 輔助教學及教育行政【國民小學教師證或教學專長】


※ 備註說明
1 、特殊教育教師證、物理、職能治療師役男直接勤務為協助特殊職能教育及教育行政。
2 、國民小學教師證、教學專長役男直接勤務為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國小協助輔助教學
 及教育行政。
3 、中教證役男、心理、社工、社會、教育、輔導、諮商及兒童福利相關科系役男,以協助
 中輟生協尋及教育行政。
4 、英語專長役男直接勤務為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國中、小及英語中心學校,協助輔助英
 語教學及教育行政。
5 、一般役男直接勤務為協助維護校園安全暨教育行政。


三、請上列學校役男管理人員務必於 100 年 10 月 31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前至花蓮縣校外
  生活輔導委員會二樓(進入花蓮農校大門左轉 200 公尺),參加本梯次役男會銜撥交作
  業並攜回『役籍資料袋』,妥為保管直至退伍前 15 日,隨『移轉單』函送至花蓮縣
  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

四、請本梯次新分配的服勤處所之役男管理人員,先行下載附件檔--[替代役勤務實施計畫]
  【此範本是以一般役男為例】,各校應依所屬役男專長別及需求,逕行修改該要點,
  並呈校長核准後實施。【PS.英語專長役男、教學專長役男、心輔專長役男、春暉工作
  役男、一般役男等各類別役男的『直接勤務』與『其他勤務』有所不同,各校運用役男
  應符合教育服務役服勤管理要點之專長專用的規定。】【ps.各校所制定之替代役勤務
  實施計畫需有校長核章,再行影印。】※務必於會銜撥交當日( 10 月 31 日),將各校的
  替代役勤務實施計畫影本 2 份,連同役男住宿環境及設施,照片兩張(列印在 A4 紙上),
  交予國民教育科替代役業務承辦人鄒逢益。

五、役男分發至貴校服務後,為使教育服務替代役養成守法紀、負責任的觀念,有效防範
  違法亂紀事件發生,以維持役男形象,請各校應依規定加強管理役男的生活管理與
  服勤管理:

  生活管理: 1 、規定役男服勤時依規定穿戴替代役服裝及相關配件,嚴格要求役男儀容
  整齊清潔。 2 、請注意役男在辦公室執勤時接聽電話禮儀。 3 、學校須提供役男住宿基本
  生活設施齊備,環境通風採光良好,門窗加裝門鎖及窗簾,注意個人隱私,令人有安全
  及歸屬感。 4 、基本住宿配備有冬夏棉被、枕頭、書桌椅、衣櫥、床、電扇、檯燈、冷
  熱水、衛浴設施具便利性,且不得向役男收取水電或瓦斯費。

  服勤管理: 1 、建立役男上、下班簽到紀錄及請假及外出登記簿。 2 、依規定放假,假日
  服勤協辦各項活動,表現優良,可依替代役男實施條例第 55 條規定給予榮譽假獎勵。
  3 、須注意役男執行勤務工作屬於輔助性質,內容包括直接勤務(協助維護校園安全、
  輔助教學、協助中輟生復學輔導、協助特殊職能教育、協助教育行政)及其他勤務(環
  境清潔與維護、校園綠化與美化、臨時交辦事項)。 4 、嚴禁指示役男從事與公務無關
  之工作。 5 、役男每日服勤時間八小時,延長服勤時間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於事後減
  免勤務時間或酌予獎勵。 6 、除放假、請假、差假、服勤及參加訓練外,餘均應於服勤
  處所待命。 7 、教育部通令各校杜絕役男與學生獨處機會,並落實平時考核,發現
  異常應即時糾正。

六、檢視目前役男的管理工作,本府重申各校須依「獎懲」、「請假」相關規定辦理。
(一)、教育服務役役男獎懲案件,應本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即獎即懲,注重時效原則辦
   理。
   1 、獎勵種類: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
    ●《嘉獎、記功、獎狀》之獎勵部分,由學校報請教育處核處。
    ●《榮譽假、獎金》之獎勵部分,由學校報請教育處核處或由訓練單位核處。
      (役男榮譽假總計不得超過 7 日)

   2 、懲處種類:罰站、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罰薪、輔導教育、司法審判。
    ●懲處部分一定要有『輔導』的過程,視情節輕重逐一考核並做成『書面會議紀
     錄』,俾供日後審議會議查核資料。個別項目實施流程說明如下
    ●罰站,每次以二小時為限,實施五十分鐘,休息十分鐘,但僅限於訓練及輔導
     教育期間實施,並做成紀錄。 ps.此項罰則,學校沒有權責核處。
    ●罰勤,平日以二小時為限,例假日以八小時為限,學校依權責核處,並做成
     紀錄。
    ●禁足,於例假日實施,以每次二日為限,學校依權責核處,並做成紀錄。
    ●申誡,學校備妥罰勤、禁足等懲戒紀錄及再次犯錯之完整事件報告書,報請教
     育處核處。累計申誡三次,以記過一次論。
    ●記過,學校備妥罰勤、禁足等懲戒紀錄及再次犯錯之完整事件報告書,報請教
     育處核處。累計記過三次,得予以罰薪,並得施以輔導教育。
    ●罰薪,扣除薪給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以三個月為限,學校陳報教育處,教
     育處報請需用機關(教育部)核定。
    ●輔導教育,由學校陳報教育處,教育處報請需用機關(教育部)核定,一週內送
     請主管機關(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實施;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教育服務役役男請假類別區分為公假、病假、陪產假、婚假、喪假、事假等,須按
   規定實施。
   1 、公假:(1)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各種考試。(2)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
       項投票。(3)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
       活動。(4)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5)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
       有關之訓練或活動。
   2 、病假:役男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經檢具合法醫療機構證明書者,酌予核給
       病假,一次不得超過三十日。服勤單位於必要時,得將其送至指定醫院
       複診,再核予指定處所內適當休養方式及天數。(1 至 7 日請校長依權責
       核定; 8 至 30 日須報府核定。)
   3 、陪產假:役男因配偶分娩,核給陪產假二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前
        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或輪休日順延之。
   4 、婚假:役男結婚,應填具結婚報告表,由服勤單位核給婚假十四日,可分次
        申請,但應於一個月內請畢。
   5 、喪假:(1)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2)繼父母、配偶之父
        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3)曾祖父母、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假五日。前項
        喪假可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6 、事假:役男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得視需要核給事假,並應於事假
        後二星期內擇日施以補勤完竣;其按時數請假時,應以累計八小時折算
        一日。
   7 、准假權責區分如下:
        (1)學校:公假、事假五天,病假七天。
        (2)教育處:公假、事假六天至十四天,病假八天至三十天。
        (3)替代役役男之放假方式,得依服勤單位之勤務性質,採例假日、
          輪休或積假方式為之。惟為有效人員管控,有關役男放假(積假)
          日數,一次最長以不超過 10 日(含放假、補放假及榮譽假等)為
          原則。 備註:若一次累積七日以上 ( 第 8 日起 ) 須先報請教育
          處核備 。

七、本府重申教育部 97 年 2 月 25 日台軍(二)字第 0970027241 號函規定,教育替代役分發至學
  校服勤後,除應妥適照顧外,亦應主動與役男家屬建立聯繫管道(至少一週內),適時  告知役男動態,俾利雙向溝通,增進管理效能 。

九、請自行下載附件檔案--[花蓮縣教育替代役實務管理手冊]
            [替代役勤務實施計畫【範例】]
            [教育部替代役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國教科
發布者: 鄒逢益
連絡電話: 03-8462860#308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11-10-23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10-24 1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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