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有關個人對學校家長會之捐贈{代收代辦費(100元)以外之贊助款}可否列舉扣除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 2 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 17 條(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個人對學校家長會之捐贈可列舉扣除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各級公私立學校家長會,係依據政府訂定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設置,核屬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所稱團體。個人對學校家長會之捐贈,准作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額。(財政部 75/12/30 台財稅第 7574774 號函)
款(類)次 : 2
則次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