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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轉知各項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請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第6條揭櫫之教育中立原則,加強維護選舉期間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並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一、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6 日臺人(二)字第 1000179520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
二、請利用學校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生宣導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另各項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請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第 6 條揭櫫之教育中立原則,學校教職員工生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 邀請候選人至學校演講、座談及其他助選造勢活動。
(二) 為候選人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海報、標語或傳單等競選物品。
(三) 教職員工生亦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從事助選活動。下班後從事上開活動,亦應自我克制。
(四)、其他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助選活動。
三、 前項所稱「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係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由主管選舉委員會規定之。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專員室
發布者: 鄭丞堯
連絡電話: 03-8462860轉204
傳真號碼: 03-8580197
公告時間: 2011-10-12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10-13 15:51:00
點閱數: 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