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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校提報「特殊教育教師擔任特殊教育工作連續服務滿五年」敘獎案,補充說明如下,請提報學校務必留意!

一、依據 100 年 9 月 23 日府教特字第 1000170796 號函
二、申請資格需同時符合擔任特殊教育工作連續服務滿五年且服務期間考核均列 4 條 1 款者
三、有關「連續五年」之核算方式,如該名特教教師於今( 100 )年度前曾核定敘獎者,其連續服務年資,應自敘獎年度後重新計算。
四、如教師於服務年度間曾申請留職停薪中斷者,其連續服務年資應重新計算。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謝易修
連絡電話: 8462860#262
傳真號碼: 8462780
公告時間: 2011-09-28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09-29 14:19:00
點閱數: 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