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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9及100年度「運動發展基金」核定補助之運動設施案件,請適當載明經費來源出處,以彰顯基金效能,請 查照。

一、依據體委會 100 年 9 月 21 日體委設字第 1000025869 號函辦理。
二、請依據體委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改善競技運動訓練環境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吳珮君
連絡電話: (03)8462860#355
傳真號碼: 8462790
公告時間: 2011-09-25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09-26 10:16:00
點閱數: 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