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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教育部於100年9月19日以1000160182C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請 公告周知。

旨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訂,係有鑑於現行條文仍有未盡周詳之處,爰研擬增、修相關條文,以妥適保護消費者權益。應記載事項部分,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 提醒消費者將契約攜回詳閱,增訂「契約審閱期間」。
(二) 明確契約適用範圍與未成年人訂約效力。
(三) 完善海外旅遊學習期程、課程及地區等相關資訊之提供。
(四) 明確海外旅遊學習費用、給付方式、包含與未包含之項目與怠於給付費用之效力。
(五) 明確業者之代辦事項,業者對代辦事項並負有說明義務。
(六) 明訂業者就辦理契約約定事項所取得之消費者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七) 增訂業者就安排之課程、食宿、旅程及提供之服務負瑕疵擔保責任。
(八) 增訂住宿地點變更之處理方式。
(九) 修正行程開始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及因特別事項解除契約之處理,並增訂行程開始前消費者因法定事由解除契約之處理。
(十) 增修行程開始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因法定事由終止契約及因可歸責業者之事由終止契約之處理,同時增訂行程開始後業者因法定事由終止契約之處理,並明確契約終止後回程安排規定。
(十一) 增修消費者變更及旅遊學習業務轉讓規定。
(十二) 明定業者對於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
(十三) 增訂業者對於消費者於旅遊學習行程中之意外事故應為必要之協助與處理,並明確所生相關費用之負擔方式。
(十四) 明訂契約書應分執保管。
二、 為使 88 年發布之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容與應記載事項修訂內容一致,避免業者與消費者適用規範之混亂,故將定型化契約範本一併配合修正並公告。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社教科
發布者: 梁依仁
連絡電話: 03-8462783
傳真號碼: 03-8462787
公告時間: 2011-09-22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09-23 16:06:00
點閱數: 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