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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府辦理「學生團保」及「40歲以上公教人員健檢」之原始憑證,請學校自行先影印影本1份自存【原始憑證正本,本府辦理核銷不歸還學校】。

●如文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陳俊州
連絡電話: 8462789
傳真號碼: 8236291
公告時間: 2011-09-21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09-22 13:11:00
點閱數: 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