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中小】100學年度後備軍人緩召3款暨逐召4款-請於公文中敘明開學日為100.8.30,並於100.9.29前辦理完畢。
★ 100 學年度校長異動之學校,校長如已除役,請來電告知承辦人:
一、依據 100.7.4 講習資料辦理。
二、校長逐召 4 款(新發生、延長時效):
1. 公文中敘明開學日為 100.8.30 ,並於 100.9.29 前辦理完畢。
2. 應於接奉新聘書(初聘) 30 日內提出申請,如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應併於年度申請時辦理;有效期限自核定日起至聘期屆滿之年 12 月 31 日止。
3. 如於暑假期間,以學校開學之日起 30 日內申辦,並由申請單位於函文內詳註
學校開學日,以利審查。教師緩召作業亦同。(講習資料第 6 頁)
三、教師緩召 3 款各業務(新發生、初次、延長時效、原因消滅),各校應於
事實發生 1 個月內備文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
四、校長逐召 4 款、教師緩召 3 款之原因消滅作業:
1. 各校如未於 100.8.31 前(應於事實發生 1 個月內)備文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辦理,請儘速補辦,以免學校前校長、前教師有逃避兵役之虞。
2. 校長逐召 4 款及教師緩召 3 款之【原因消滅】:其原因消滅時(調校服務、調行政
職、解聘、不續聘、離職),各校應於 30 日內造報緩召原因消滅名冊 2 份(如附
表 4 )備文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註銷,不用送教育處轉文。
★ 花蓮縣後備指揮部 承辦人 廖玉秋小姐 電話: 03-8322104 轉 863404
★ 學管科承辦人 梁月卿 電話: 8462860-232 傳真: 8462776
第一次公告時間: 100.09.15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