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文藝獎設置辦法」,業經教育部於100年9月15日以臺參字第1000158084C號令廢止,請 查照。
一、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法規廢止情形規定,其第 2 款為「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基於目前政府機構舉辦之師生或社會人士之文藝獎項已非常普遍,「教育部文藝設置辦法」因情勢變遷,已不合時宜,無繼續辦理之必要,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第 2 款規定應廢止之。
二、 若對本法規變動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社教司張莉娜小姐(聯絡電話: 02-7736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