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35582

各校請注意!請落實菸害防制工作,以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

說明:
一、 菸害防制法第 12 條及第 15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面禁止吸菸,且未滿 18 歲學生不得吸菸,惟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以下簡稱國民健康局)調查顯示,中等學校仍有二手菸( 98 年高中職: 26.9%; 99 年國中: 19.7%)及學生吸菸( 98 年高中職生: 14.8%; 99 年國中生: 8.0%)問題,請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並依教育部 100 年 6 月 2 日臺體(二)字第 1000092949 號函送之修正「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辦理。教育部已將菸害防制教育推動績效列入 100 年度對地方教育事務統合視導項目之一。
二、 未滿 18 歲吸菸學生,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請結合教育部與國民健康局培訓之戒菸種子師資或各類醫事戒菸衛教人員共同辦理。如學校尚未推薦人員參加戒菸種子師資培訓,請務必於本部通知時報名參加,或請參加地方衛生機關所辦訓練( 6 小時以上)。又教育部已將國中戒菸種子師資培訓情形納入 100 年度對地方教育事務統合視導項目之一。另請重視學生校外及家中吸菸問題,建議以愛與關懷為出發點,以團體動力方式協助其戒菸。除此之外,亦請關心教職員工吸菸問題。
三、 又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3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 18 歲者,惟據國民健康局調查顯示,仍有中等學校學生未因年齡不足遭拒售菸品( 98 年高中職生: 62.8%; 99 年國中生: 41.5%),請 貴府、局及學校與衛生行政機關聯繫合作,結合學校家長會、家長團體、志工媽媽等協助加強學校周邊早餐店、雜貨店輔導。
四、 另由於職場二手菸暴露率上升,請學校注意場所禁菸標示是否應更新或張貼,並請務必落實室內工作場所禁止吸菸,為民表率。若有禁菸標示之需求,請逕洽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或健康九九網站索取。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將加強稽查,如在禁菸場所吸菸,將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未於禁菸場所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於禁菸場所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將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陳俊州
連絡電話: 8462789
傳真號碼: 8236291
公告時間: 2011-08-24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08-25 16:59:00
點閱數: 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