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重要提醒】請各校依「花蓮縣補助國民中小學辦理100學年度校外教學實施計畫」踴躍提報校外教學申請案,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7 月 1 日臺國(二)字第 1000103532D 號函暨本府 100 年 7 月 14 日府教學字第 1000123338 號暨 100 年 7 月 20 日府教學字第 1000126560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業委請國家教育研究院進行「校外教學資源整合及獎勵支持系統執行成效探究與輔導計畫」,其中已擬定「優質校外教學活動檢核表」,請各校於研擬校外教學計畫時,參考前揭檢核表進行自我檢核,以提升校外教學效益。
三、各校依「花蓮縣補助國民中小學辦理 100 學年度校外教學實施計畫」擬定校外教學申請案後,請併同前揭「優質校外教學活動檢核表」於 100 年 7 月 27 日前送達本府教育處學管科,俾利本府辦理後續報部事宜。依前揭實施計畫申請經費獲得補助之學校,須於每次校外教學活動結束後二週內,將該次校外教學活動計畫及學習單(或校外教學活動心得 2-3 篇)上傳至花蓮縣校外教學資源整合系統網(網址:
http://teacher.hlc.edu.tw//iindex.asp?id=204 ),並依規定辦理核銷。
四、教育部補助縣市政府辦理國民中小學校外教學要點、優質校外教學活動檢核表、花蓮縣補助國民中小學辦理 100 學年度校外教學實施計畫及本縣申請計畫格式各 1 份(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