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檢送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階段「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補助經費核定表1份,請於100年6月14日前開立收款收據至本府教育處以憑撥款(免備文),請 查照。(愈早收齊愈快撥款,感謝!)
一、依據 100 年 6 月 3 日府教學字第 1000095900 號函暨教育部 100 年 4 月 25 日臺國(一)字第 1000061938O 號函辦理。
二、經費支用注意事項:
(一)鐘點費:支付以上班時間 260 元/節,下班時間 320 元/節為上限。
(二)行政費:行政費支用時以 20 元/節為上限,請先支用於必需品,可全數支鐘點費。
三、總補助經費已全數核定完畢,如 貴校經費仍有不足,請善用學校教育儲蓄戶資源補足。
四、本案已納入本府預算,適用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請貴校於課程結束後於 100 年 7 月 20 日前檢具下述資料報府核銷經費:
(一)經費結報表:一式 3 份, 2 份報本府教育處辦理核結, 1 份由學校留存。
(二)支出機關分攤表:僅部分補助(有自費生)之學校需檢附。一式 3 份, 2 份報本府教育處辦理核結, 1 份由學校留存。
(三)成果報告:電子檔光碟 1 份(紙本留校備查),成果光碟以 1 個 word 檔 6 頁 A4 為限,無須製作封面,檢附範例格式供參。
(四)學校訂定教師出勤起迄時間之相關會議紀錄影本 1 份或於公文敘明教師出勤起迄時間。(本項資料係學校鐘點費支給 260 元或 320 元之依據)
五、本學期(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原始憑證留校備查,請學校注意該原始憑證應含教師印領清冊、教學進度及教師簽到表與行政費支用憑證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