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項》100年5月16-18日縣外介聘作業積分審查補充說明事項。
100 年縣外介聘作業審查補充說明事項
一、對於申請參加 100 年縣外介聘作業之教師資格,各校應依「100 年縣外介聘作業要點」之規定,善盡審查責任,尤其對「第五點所定之基本條件」更應仔細周全。
二、審查作業係審查正本(各積分項目正本請務必全部檢齊到場審查);另報名人應自行影印相關證件附夾於報名表後,影本裝釘順序請依介聘申請表各項積分項目依次排序,影本上請加蓋「人事人員職名章」及「本影本核與正本無誤」字樣章戳。
三、教師證如已遺失者,請各校協助當事人儘速申請補發,未補發前,同意暫先以出具切結書(切結書由當事人繕造並親自簽名蓋章)方式,以原教師證影本送件審查。(倘如因遺失教師證致使當事人無法完成報到或核薪手續或列管介聘 10 年,當事人均不得異議)
四、報名表均須請當事人、人事主管及校長簽名蓋章。
五、教師進修研習紀錄(含特教研習紀錄)均須請當事人、人事主管及校長簽名蓋章。
六、服務證明請依附件格式逐年繕列。(請注意:各校僅能就教師於該校任教期間出具服務證明,於他校任教期間服務證明仍須由原校開立)
七、請注意申請戶籍謄本之期間規定。
八、檢附服務證明書、授課證明書、任教未滿四學期申請介聘同意書範例,請各校下載使用。
九、以上資料如有不齊者,概不採計分數。
十、請申請人自行備妥貼足掛號郵資 32 元的回郵信封 1 個,以便於儘速通知介聘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