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縣「99學年第2學期課後學習輔導」經費核定表1份,請於文到1週內掣據報府核撥(免備文)。
一、依據 100 年 3 月 9 日府教學字第 1000040774 號函辦理。(文後送)
二、旨揭計畫補助週數上限為 19 週,請於 100 年 6 月 30 日前執行完畢並於 100 年 7 月 15 日前完成核銷作業,本府轄屬學校檢具經費結報表 1 式 2 份送本府核銷(原始憑證留校備查),非轄屬學校檢具經費原始憑證正本送本府核銷。
三、授課教師每節課後請確實於教學進度表上簽名,以做為執行成果資料。
四、請各校務必留意學生放學時之安全,必要時請安排老師協助。
五、本府將不定期至各校辦理抽訪,請各校確實依實施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