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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稚園】有關辦理99學年度第2學期暨100年寒假公立幼稚園課後留園服務案,詳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99 年 12 月 8 日臺國(三)字第 0990178762F 號函辦理。
二、課後留園服務之辦理,係為解決雙薪家庭幼童課後托育之問題,故請各園所積極辦理旨揭服務。
三、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園所,皆須將參與課後留園服務之幼生建置於全國幼生管理系統中,符合補助之對象,請於本(100)年 2 月 14 日後至系統填報,惟經濟弱勢家庭者,須於本(100)年 3 月 20 日前函送相關資料經本府審核後,方可申請補助。
四、未滿十人欲辦理課後留園之園所請於本(100)年 3 月 20 日前報送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課後留園服務計畫及經費概算表至本府審查。
五、請辦理課後留園之園所,於本(100)年 4 月 13 日前於系統列印公立幼稚園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清冊一式 2 份,並請受補助幼兒之監護人簽章,併同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課後留園服務計畫 1 份,逕寄本府教育處特教科辦理。
六、檢附「花蓮縣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及經費概算表,請逕行下載。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盧韻璇
連絡電話: 8462860轉257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1-02-20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02-21 18:56:00
點閱數: 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