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速件》99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文號係100年1月27日府教國字第1000017579號函。請注意收費項目僅能以該基準表所列項目、金額收取。
一、 99-2 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之公文,文後送,請各校見諒。
二、若非基準表所列項目(如:至外校進行游泳教學之游泳費、簿本費、畢業旅行或校外教學費用、模擬考卷費、美勞材料費等),請先調查學生家長購買意願後,另製發收費單收取,不得強迫家長繳費(並請提供一種以上免納手續費的繳費方式)。且註冊單上所列項目其收費金額最高不得逾越基準表所列金額。
三、本學期家長會費學校代收基準為 100 元(已公布「花蓮縣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請參酌),並實施教科書免費政策,續推行免費營養午餐政策。
四、「花蓮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表」及「應行注意事項」如附檔。
以上非常謝謝各校承辦人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