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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菸害防制法之規定及提升戒菸服務管道,請各校協助於電子字幕機、電子看板播出菸害防制法法規訊息,廣為周知。

一、宣導刊登用詞:
1.禁菸場所請勿吸菸,違者罰新台幣 2,000~10,000 元。
2.未滿 18 歲不得吸菸,任何人不得提供菸品予未滿 18 歲之青少年。
3.一通電話,助您戒菸成功;戒菸服務專線 0800-636363 。
4.保護您的家人,從無菸家庭開始。
二、刊登日期:即日起至 100 年 6 月 30 日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高雅鈴
連絡電話: 8462860#350
傳真號碼: 8462790
公告時間: 2011-01-10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01-11 16:06:00
點閱數: 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