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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教育部視導,請本縣國中小學補校於100年1月10日(星期一)前(郵戳為憑)提供資料,請 查照。

(一)請提供補校借用補校教室及設備予其他學校或單位辦理家庭教育、老人教育等終身學習活動之證明
1.如係借用場地,請提供場地費收款收據影本
2.若沒有證明,須請借用學校或單位提供活動成果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社教科
發布者: 劉杏姿
連絡電話: 03-8462860分機278
傳真號碼: 03-8462787
公告時間: 2011-01-02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01-03 14:44:00
點閱數: 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