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教育部補助100年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審查意見彙整表表1份,請於100年1月4日前將修正計畫A4列印2份逕寄教育處彙辦。
※學校修正計畫(含附件) 2 份 (以 A4 橫式列印) 請寄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 1 號(免備文)。
一、本案教育部已於 99 年 12 月 23 日召開複審會議,會議決議由各縣市政府轉知申請學校,依據複審意見修正計畫,並由縣市政府於一週內彙整修正後計畫函送委辦單位並副知教育部,教育部再予核定經費。
二、各校應確實依照初審意見修正計畫,並請於 100 年 1 月 4 日前將修正計畫(含申請表、經費概算及相關附件)核章後,以 A4 橫式列印 2 份逕寄教育處,並由本縣教育優先區審查小組核對是否與教育部審查資料一致。
三、另為修訂計畫及相關資料能完整成冊,請審查符合的學校將原申請表及相關附件 A4 橫式列印 2 份核章後一併送本府彙整。請以補助項目分別寄送至承辦科審查:
1.親職教育及原住民特色:社教科
2.學習輔導:學管科
3.學校特色及社區化活動場所(綜合球場):體健科
4.交通車:國教科
四、修正計畫若有問題,請逕洽各項補助之承辦科(如前述)。
五、本案經費俟教育部核定後,另函通知各校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