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31225

檢送教育部核定補助本府「改善國民中小學健康中心設施」經費一覽表【東里國小、吉安國小】,請依說明辦理。

●公文於近日函文學校。
●請依教育部核定金額於 99 年 12 月 28 日前完成簽約並將契約書【惟採購金額在 10 萬元以下之學校,請逕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載財務契約範本,依需求自行增刪。或採購中信局共同供應契約】送府。(履約日期務必訂於 100 年 1 月 1 日以後),俾利本府統一報部申請經費保留作業。另 100 年 1 月 1 日以後儘速將收款收據送府辦理撥款事宜。於 100 年 6 月 30 日前結案將經費結報表(後附概算表)及結案報告送府完成核銷事宜。

一、依據教育部 99 年 12 月 7 日臺體(二)字第 0990202046L 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資本門,計畫得延長辦理期限至 100 年 6 月 30 日,學校計畫須於 99 年 12 月 28 日前完成發包並與廠商簽訂契約,其未執行數,由本府統一向教育部申請經費保留,始能將款項轉入 100 年支用,如未於期限內完成發包並與廠商簽訂契約,致經費未獲保留,應將教育部已撥款項繳回,教育部不再補助,請注意期限。
三、請學校執行以下管控措施:
(一)補助經費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於其他非補助項目
及用於抵充原編列之公務預算經費。
(二)依教育部現有相關補助規定辦理,不得與教育部其
他相關計畫重複申請,並應限期完成,未如期辦理
者,補助款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例繳回,並於次年
度停止相關補助,請學校落實執行,並管控執行進
度,本府將按月督導執行進度。
(三)經費結餘應予繳回,標餘款應在計畫結束前報請教
育部同意後,始得繼續支用。
(四)若因特殊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時,
應報教育部審核,必要時,將該筆經費繳回,不得
改分配其他學校或其他項目使用。
(五)受補助學校應將計畫執行成果及相關資料妥為整理
,並進行預期績效評估及改善健康、教學環境設備
前後之比較,及以照片記錄佐證。
四、各受補助學校應將購置之器材及設備列財產登記,標示為本部 99 年度補助購置,以備查核,並請相關單位妥善管理使用。
五、為暸解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辦理實況,必要時本部得進行實地訪視。訪視結果得列入下年度相關補助之依據,作為實施成果之管控。
六、檢附教育部核定補助學校改善健康中心設施一覽表(如附件)。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陳俊州
連絡電話: 8462789
傳真號碼: 8236291
公告時間: 2010-12-08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12-09 08:10:00
點閱數: 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