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30969

『重要公告』獲教育部補助「加強補助國民教育經費」之學校,其發包期限、履約規定及經費核撥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

一、教育部補助「加強補助國民教育經費」(含午餐廚房、用水設施、健康中心、運動場地)之學校,其經常門及資本門之發包期限不同,說明如下:
(一)經常門:應於 99 年 12 月 31 日前辦理完竣。
(二)資本門:應於 99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發包並與廠商簽約」,並將契約書於 99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3 : 00 前送府,由本府統一向教育部申請經費保留,經費方得以支用,資本門經費之履約日期(含開工日期)務必請訂於 100 年 1 月 1 日後。
二、因本案經費(資本門部分)係屬 100 年度預算,因預算法規定須於 100 年方能施做,倘為「工程案」請於招標文件及合約書中敘明由甲方(學校)通知開工,或將開工日期訂於 100 年 1 月 1 日後;倘為「財務採購案」請將交貨日期訂於 100 年 1 月 1 日後。
三、另有關經費核銷作業說明如後:
(一)經常門: 30 萬元以下財物及勞務採購,適用「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結報表統一作業流程」,請依核定金額即掣據預撥款項。後續核銷事宜請依該作業流程辦理。
(二)經常門: 30 萬元以上財物及勞務採購,於全案辦理完竣後,請於 99 年 12 月 10 日前依採購案一次驗收付款應附資料檢核表所列資料,送府辦理核銷撥款。
(三)資本門: 50 萬元以下營繕工程,適用「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結報表統一作業流程」,依核定金額請於 100 年 1 月 1 日後掣據預撥款項。後續核銷事宜請依該作業流程辦理。
(四)資本門 50 萬元以上營繕工程,於全案辦理完竣後,請於 100 年 5 月 30 日前依採購案一次驗收付款應附資料檢核表所列資料,送府辦理核銷撥款。
四、各校辦理招標及核銷作業時請注意以上規定辦理。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吳珮君
連絡電話: (03)8462860#355
傳真號碼: 8462790
公告時間: 2010-11-22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11-23 20:11:00
點閱數: 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