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函轉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有關災害期間本縣機關學校產出一般廢棄物(含巨大廢棄物)之建議處理原則,請 查照。
一、依據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99 年 10 月 7 日花環廢字第 0990017918 號函辦理。
二、各公所清潔隊災後復原以清運一般民眾排出之廢棄物及儘速恢復市容環境整潔為優先。爰此,各機關學校產出之一般及巨大廢棄物,機關學校單位應本權責將範圍內之廢棄物自行清運至行政區所在地之公有衛生掩埋場,若所在地無掩埋場則協調送進鄰近之衛生掩埋場。
三、災害期間所產生之廢棄物,建議掩埋場管理單位無條件同意機關學校自行清運進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