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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校護請注意!「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十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業經教育部會銜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發布施行﹝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暨行政院衛生署台參字第 0990159799F 號暨署授國字第 09900140434 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請逕至網站下載: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190/ch05/type1/gov40/num13/Eg.htm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陳俊州
連絡電話: 8462789
傳真號碼: 8236291
公告時間: 2010-10-06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10-07 09:37:00
點閱數: 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