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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有辦理99年度「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國中小學,於99年10月8日前掣收款收據寄(送)本府教育處辦理撥款。謝謝!

一、依據教育部 99 年 8 月 17 台國(二)字第 0990130980 號函辦理。

二、本計畫屬經常門補助費,依規定不得列支工作人員加班費、購置設備。

三、本案適用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一般性扶助、國中提升方案核結期程:於執行完畢後,請於 99 年 12 月 31 日前填報「經費結報表」1 式 2 份、檢核表 1 份、併成果冊電子檔光碟 1 份(紙本留校備查)辦理核結作業。

四、本案經費已納入本府預算,若未於 99 年 12 月底前執行完畢者,跨年度需辦理保留。

五、明義國小如有行政費短缺情形,請自行由健保費調整。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王筱婷
連絡電話: 03-8462860#230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0-10-03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10-04 09:16:00
點閱數: 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