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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請注意!為因應教育部統合視導,請依附件資料提昇達成率,本處將於11月請各校上網填報辦理情形。

●健康相關課程教師包含對象:
1.依學校衛生法第 1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每 2 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 18 小時專業在職進修。
2.健康相關課程教師係指教授健康教育課程教師,包含國小每班導師及國中健體領域健康教育教師(專業及非專業教師)。
列入人數計算定義:
1.擔任健康相關課程合計未達 1 學期者(非以小時計)不列入總人數計。
2.擔任健康相關課程合計未達 1 學年者,列入總人數計,專業在職進修達 6 小時者得列入進修人數。
3.擔任健康相關課程合計未達 2 學年者,列入總人數計,專業在職進修達 12 小時者得列入進修人數。
●98 學年度健檢矯治相關人數調查資料詳如附件。
●健康中心設備資料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陳俊州
連絡電話: 8462789
傳真號碼: 8236291
公告時間: 2010-09-27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9-28 14:14:00
點閱數: 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