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育服務役第85梯次役男服勤處所分配表及配合事項 。(請役男管理人員務必列印本公告,陳核。)
一、第 85 梯次分配學校名冊如下:
花蓮縣玉里國中〈心輔中輟專長〉,花蓮縣大富國小〈英語專長〉,花蓮縣花崗國中
〈英語專長〉,花蓮縣學田國小〈英語專長〉,花蓮縣國風國中〈特中身障教師證〉
花蓮縣古風國小〈國小教師證或教學專長〉,花蓮縣立山國小〈國小教師證或教學
專長〉,花蓮縣西林國小〈國小教師證或教學專長〉,花蓮縣秀林國小〈國小教師證
或教學專長〉,花蓮縣太巴塱國小〈維護校園安全暨教育行政〉,花蓮縣國福國小
〈維護校園安全暨教育行政〉,花蓮縣新城國小〈維護校園安全暨教育行政〉,花蓮縣
溪口國小〈維護校園安全暨教育行政〉,花蓮縣瑞穗國小〈維護校園安全暨教育行政〉
花蓮縣觀音國小〈維護校園安全暨教育行政〉。
撥交流程說明 :
依據每一梯次教育部軍訓處告知員額表,本府分各項專長別預擬撥補學校名單送教育
部核定後,役男於高雄澄清湖受訓中心結訓時,按個人受訓成績順位上台填寫自己要
服勤的學校。教育部軍訓處在高雄澄清湖辦理會銜撥交作業當日,各縣市教育處才能
得知該梯次役男名冊。有關役男個人的「特質」問題,各縣市教育處無法事先得知,
須於撥交至各校實際服勤後,與校方師生互動後方能瞭解,本府希冀役男到校後,請
各校相關人員多加輔導役男的言行舉止、生活常規及服勤內容。並隨時做考核紀錄,
俾供日後獎懲依據。若有役男素行不良,請「役男服勤管理要點」之懲戒辦法實施,
懲戒原則應循序漸進處理,務必做好懲戒紀錄、役男管理會議紀錄。另與與花蓮縣校
外生活輔導委員會輔導教官聯繫,雙管齊下儘早導正役男言行,免得役男與學校相關
人員嫌隙日益擴大,徒增日後協調困難度。
二、請上列學校役男管理人員務必於 99 年 9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前至花蓮縣校外生活
輔導委員會二樓(進入花蓮農校大門左轉 200 公尺),參加本梯次役男會銜撥交作業並攜
回役籍資料袋。役男管理人員(學校主任)應妥善保管至役男退伍前 15 日,連同役籍移轉
單送交至花蓮縣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簽收。
三、依據教育部 99 年 3 月 11 日台軍(三)字第 0990039510 號函,要求各縣(市)教育處確實瞭解
新分配役男的住宿環境及設施。請本梯次新分配的服勤處所之
役男管理人員提供兩張住宿環境及設施等照片,列印在 A4 紙上,逕寄至花蓮縣
政府教育處國民教育科(970 花蓮縣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 1 號 役男管理幹部 羅炳成
收),俾供教育部軍訓處不定期實地督訪查核。
四、役男分發至貴校服務後,務請落實役男的生活管理與服勤管理:
1 、生活管理:
(1)、規定役男服勤時依規定穿戴替代役服裝及相關配件,嚴格要求役男儀容
整齊清潔。
(2)、請注意役男在辦公室執勤時接聽電話禮儀。
(3)、學校須提供役男住宿基本生活設施齊備,環境通風採光良好,門窗加裝
門鎖及窗簾,注意個人隱私,令人有安全及歸屬感。
(4)、基本住宿配備有冬夏棉被、枕頭、書桌椅、衣櫥、床、電扇、檯燈、冷
熱水、衛浴設施具便利性,且不得向役男收取水電或瓦斯費。
2 、服勤管理:
(1)、建立役男上、下班簽到紀錄及請假及外出登記簿。
(2)、依規定放假,假日服勤協辦各項活動,表現優良,可依替代役男實施條
例第 55 條規定給予榮譽假獎勵。
(3)、須注意役男執行勤務工作屬於輔助性質,內容包括直接勤務(協助維護
校園安全、輔助教學、協助中輟生復學輔導、協助特殊職能教育、協助教
育行政)及其他勤務(環境清潔與維護、校園綠化與美化、臨時交辦事項)
(4)、嚴禁指示役男從事與公務無關之工作。
(5)、役男每日服勤時間八小時,延長服勤時間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於事後
減免勤務時間或酌予獎勵。
(6)、除放假、請假、差假、服勤及參加訓練外,餘均應於服勤處所待命
(7)、教育部通令各校杜絕役男與學生獨處機會,並落實平時考核,發現異常
應即時糾正。
五、檢視目前役男的管理工作,本府重申各校須依「獎懲」、「請假」相關規定辦理。
(一)、教育服務役役男獎懲案件,應本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即獎即懲,注重時效原則辦
理。
1 、獎勵種類: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
●《嘉獎、記功、獎狀》之獎勵部分,由學校報請教育處核處。
●《榮譽假、獎金》之獎勵部分,由學校報請教育處核處或由訓練單位核處。
(役男榮譽假總計不得超過 7 日)
2 、懲處種類:罰站、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罰薪、輔導教育、司法審判。
●懲處部分一定要有『輔導』的過程,視情節輕重逐一考核並做成『書面會議紀
錄』,俾供日後審議會議查核資料。個別項目實施流程說明如下
●罰站,每次以二小時為限,實施五十分鐘,休息十分鐘,但僅限於訓練及輔導
教育期間實施,學校依權責核處,並做成紀錄。
●罰勤,平日以二小時為限,例假日以八小時為限,學校依權責核處,並做成
紀錄。
●禁足,於例假日實施,以每次二日為限,學校依權責核處,並做成紀錄。
●申誡,學校備妥罰勤、禁足等懲戒紀錄及再次犯錯之完整事件報告書,報請教
育處核處。累計申誡三次,以記過一次論。
●記過,學校備妥罰勤、禁足等懲戒紀錄及再次犯錯之完整事件報告書,報請教
育處核處。累計記過三次,得予以罰薪,並得施以輔導教育。
●罰薪,扣除薪給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以三個月為限,學校陳報教育處,教
育處報請需用機關(教育部)核定。
●輔導教育,由學校陳報教育處,教育處報請需用機關(教育部)核定,一週內送
請主管機關(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實施;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教育服務役役男請假類別區分為公假、病假、陪產假、婚假、喪假、事假等,須按
規定實施。
1 、公假:(1)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各種考試。(2)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
項投票。(3)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
活動。(4)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5)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
有關之訓練或活動。
2 、病假:役男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經檢具合法醫療機構證明書者,酌予核給
病假,一次不得超過三十日。服勤單位於必要時,得將其送至指定醫院
複診,再核予指定處所內適當休養方式及天數。
3 、陪產假:役男因配偶分娩,核給陪產假二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前
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或輪休日順延之。
4 、婚假:役男結婚,應填具結婚報告表,由服勤單位核給婚假十四日,可分次
申請,但應於一個月內請畢。
5 、喪假:(1)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2)繼父母、配偶之父
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3)曾祖父母、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假五日。前項
喪假可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6 、事假:役男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得視需要核給事假,並應於事假
後二星期內擇日施以補勤完竣;其按時數請假時,應以累計八小時折算
一日。
7 、准假權責區分如下:
(1)學校:公假、事假五天,病假十天。
(2)教育處:公假、事假六天至十四天,病假十一天至三十天。
(3)替代役役男之放假方式,得依服勤單位之勤務性質,採例假日、
輪休或積假方式為之。惟為有效人員管控,有關役男放假(積假)
日數,一次最長以不超過 10 日(含放假、補放假及榮譽假等)為
原則。 備註:若一次累積七日以上 ( 第 8 日起 ) 須先報請教育
處核備 。
六、本府重申教育部 97 年 2 月 25 日台軍(二)字第 0970027241 號函規定,教育替代役分發至學
校服勤後,除應妥適照顧外,亦應主動與役男家屬建立聯繫管道,適時告知役男動態,
俾利雙向溝通,增進管理效能。
七、請自行下載附件檔案[管理實務手冊檔案、服裝儀容規定、服勤管理要點、役政署加強
役男放假管控案 。]
八、為有效運用役男,請學校役男管理人員(主任)列印本公告,送校長室陳核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