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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99學年度第1學期「獎勵招收身心障礙兒童」及「核發身心障礙兒童教育補助費」申請案,請依說明事項於99年10月15日前至特教通報網填報申請,並於期限前檢附相關申請表件送本府憑辦,請 查照。

一、本案本府業於 99 年 8 月 26 日府教特字第 0990147362 號函諒達。
二、本學期補助之對象、年齡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立案私立幼托園(機構):招收經鑑輔會安置之 3 足歲以上至未滿 6 足歲之身心障礙幼兒【93 年 9 月 2 日至 96 年 9 月 1 日(含)前出生】,並提供學前特殊教育(需檢附所擬定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每招收 1 名就讀 1 學期,補助幼托園所(機構)經常門經費新台幣 5,000 元整。同一幼兒上下午就讀不同幼托園所(機構)者,應擇一申領。
(二)家長教育補助經費:其子女為 3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經鑑輔會安置就讀於立案公私立幼托園所(機構)者,依下列補助基準補助之:
1、滿 4 足歲未滿 5 足歲(94 年 9 月 2 日至 95 年 9 月 1 日出生):
(1)公立幼托園所(機構):每人 1 學期補助 3,000 元。
(2)私立幼托園所(機構):每人 1 學期補助 7,500 元。
2、滿 5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就讀機構者,或滿 3 足歲以上未滿 4 足歲者:
(1)公立幼托園所(機構):每人 1 學期補助 2,500 元。
(2)私立幼托園所(機構):每人 1 學期補助 10,000 元。
3、 5 足歲以上至國民小學前就讀幼托園所者,依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幼兒教育補助相關規定辦理。
(三)前項家長教育補助款不得與幼教券、原住民就讀幼稚園、托兒所學費補助、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國民教育幼兒班學費補助(國幼班)及社政、民政單位單位發給之相關補助重複請領。若與政府部門自籌財源所補助之各項學前就學補助、津貼或減免措施併同請領時,合計申領總額最高以其應繳之總費用為限,相關資料請先進行比對排除無誤後再上網填報。
三、為配合早期療育政策,滿足身心障礙幼兒就學需求,本案所稱身心障礙幼兒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由「聯合評估中心」開立「發展遲緩」證明,或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規定身體病弱並經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認定應予提供特殊教育之 3 足歲以上未滿 6 足歲幼兒。
四、本學期申請作業請 貴園(所、機構)於即日起至 99 年 10 月 15 日止,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網址: http://www.set.edu.tw/default.asp )進行填報,逾期未上網填報或函送申請總表及相關表件者將不予補助。
五、申請步驟略述如下:
(一)申請: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網址: http://www.set.edu.tw/default.asp )點選-特教登錄-輸入帳號密碼-幼兒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金申請登錄,填報申請項目-送出申請,完成後至申請項目查詢列印申請總表。
(二)補助申請項目區分為補助幼稚園(托兒所、機構)金額及補助家長金額 2 項,如僅申請幼托園所之補助,請只勾選該項。
(三)檢附資料如下:
1、申請總表:務請自網路上列印,本府不受理其他書面資料,如 貴園(所、機構)申請兩項者,請依申請項目分別列印及核章。
2、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影本雙面列印。
3、證明文件內容包含身心障礙手冊或聯合評估中心開立「發展遲緩」證明影本,且於影本上註明與正本相符等字樣。
六、「身心障礙幼兒經費申請操作手冊」請逕至本府教育處網站(http://www.hlc.edu.tw/)-處務公告下載。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吳毓婷
連絡電話: 03-8462860#256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0-08-26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8-27 17:01:00
點閱數: 379